姚志明律師律師
高級合伙人律師
15210432735
一、定金罰則包括兩層含義:
1、自己違約的定金喪失
2、收受定金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二、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
在買賣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
定金罰則的內容是什么
一、《合同法》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擔保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
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四)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
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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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的具體算法
1、定金罰則的內容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應當這樣理解: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履行了部分義務,則應當雙倍返還未履行部分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了部分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未履行部分的定金。
2、《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如果本案中所約定的定金不符合規定,則超過20%的部分無效。以下分析以該數額符合規定比例為前提。
3、乙作為接受定金的一方,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80%,則對未履行部分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這里不需要列方程式,10萬元中的80%即8萬元應當抵作價款,另2萬元應當雙倍返還,即乙應當返還給甲4萬元。
4、“若問題改為乙收受的10萬元定金,應如何處理?或應如何返還?”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所以10萬元中的8萬元抵作價款,另2萬元雙倍返還,即返還給甲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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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意思很清楚,只要不是單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訂立,就必須將定金如數退還給買受人。事實上,出賣人都是使用嚴格的格式合同,其中許多條款對買受人大都不利,所以,法律對定金的適用在此作出例外規定。
哪些情況不適用定金罰則
1.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4.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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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相關問題研究
1、適用定金罰則可否請求賠償損失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于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2、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如果該定金的性質屬解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3、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
3.1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一個合同關系中,負有對待給付的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合同規定,破壞了合同雙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的情形。
3.2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后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違約均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則對二者均適用定金罰則,即一方喪失定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相互抵消后,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3.3實務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當注意區分雙方違約和抗辯權的適用,防止將成立抗辯權的單方違約誤判成為雙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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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違約金同時兼有遏制和懲罰違約行為的作用。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定金: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地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注意事項:違約金與定金是不可并用的,合同當事人在同時約定違約金與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時,只能就違約金與定金其中一項進行選擇,不能同時適用。而且選擇權在守約方,作為違約方不具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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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罰則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按約定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二、具體來講定金罰則的注意事項有一下幾項
(1)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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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2004年2月18日,原告杜某與被告某公司達成口頭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260馬力錫柴自卸車一輛,價款25.8萬元,后有證人證明交貨期限為十日;同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20000元;另外,雙方還約定提貨時付款79722元及其他費用,其余貨款兩年內付清。
為履行與原告所訂協議,被告于同日與案外人某汽車廠簽訂買賣合同,訂購與原告要求相同的車輛,約定交貨期為2004年2月28日。
2004年2月28日,案外人因故未能向被告如期交付車輛,被告通知原告遲延交貨,原告表示同意。至2004年3月14日,被告接原告通知共同到案外人處提取車輛。在驗收車輛時發現,該車發動機為大柴,非約定的錫柴,原告拒絕提取車輛。被告表示可以更換發動機,原告則要求立即交付,雙方發生爭執。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被告同意返還,但不同意雙倍。
法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屬于不履行約定債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按約定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編)第96頁解釋:“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是指由于收受定金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履行不能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拒絕履行債務,通常情況下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其中又可分為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部分履行)。不含在“不履行約定債務之中”,當然,當事人可以約定不履行的樣態,如果有約定,那么,約定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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